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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正义论》:对正义的呐喊与呼唤

〔美国〕约翰·罗尔斯著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至今)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内容精要】

“正义”(justice)一词很早就出现于西方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特定意义可以概括为避免贪婪,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显然,这一定义主要用于人的行为。时过境迁,在西方近现代思想家那里,“正义”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罗尔斯就直截了当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即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公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方式。

另外,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即把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成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对原初状态作出规定性假设后,问题就是怎样去选择正义原则和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原初状态中将选择出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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