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赃满一匹者死”的惩贪之举——公元477年魏孝文帝的改革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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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赃满一匹者死”的惩贪之举——公元477年魏孝文帝的改革
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统一北方后,经过三代,传到拓跋宏为帝,便是著名的孝文帝。当他继位的时候,北魏社会上各方面的矛盾都日趋尖锐。公元471年,青州高阳民封辩起义,自号齐王,聚众千余人。第二年,有光州人孙晏等也聚众千余人起义。公元477年,更有秦州略阳民王元寿起义,聚众达五千余家,自称冲天王。起义一起接着一起地冲击着北魏的封建统治。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孝文帝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实行俸禄制
孝文帝以前,官吏都不给俸禄,放纵他们去贪污和掠夺人民。史书记载,“魏百官不给禄,少能以廉白自立者”,“惟取给予民”。有一次,拓跋焘要出征,向老百姓征调驴子驮运军粮,让公孙轨负责。公孙轨便公然下令,每一头驴要加一匹绢当贿赂,才能收受。当时人都说“驴无强弱,辅脊(背着绢)自壮(就算壮的)”。这个公孙轨一向贪污成性,刚做官时,“单马执鞭”而来,卸官回家时,竟然“从车百辆,载物而南”。官吏这样贪赃枉法,不能不加重人民的痛苦,激起人民的反抗。
公元484年,孝文帝开始“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对官吏实行俸禄制度,规定:“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同时,制定了严惩官吏贪污的法律——“赃满一匹者死”。
俸禄制的实行,增加了人民的赋税,但比起以前放任官吏恣意贪污、抢掠来说,对人民是有利的。因而,遭到一部分贪赃枉法惯了的官僚们的反对。班禄以后,先后犯赃被处死的官吏竟达40多人,使北魏的吏治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
(2)实行均田制和三长制
北魏的豪强地主势力非常强大。他们仗势“荫附”大量民户,替自己耕种田地、驱使奴役,致使“百室合户,千丁共籍”,荫户完全隶属于豪强宗主之下。这些“荫附者皆无官役”,受“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孝文帝为了和豪强地主争夺人口、劳动力和缓和农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便在公元485年和486年先后实行了均田制和三长制。
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受(给)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与平民一样授田。丁牛一头,受田30亩,限四牛。所授的露田,如系休耕一年的,多授40亩,休耕二年的,再多授40亩。露田不准买卖,身死或年老不能耕种时,必须归还政府。男子还授给桑田20亩,种桑50株、枣5株、榆3株,皆为世业,不再还给政府。田地不足的地区,“听逐空荒”,可迁往他郡。
孝文帝实行的均田制,是北魏早先实行的“计口授田”的推广和发展。它只限于在政府控制的无主荒地上实行,并不侵犯地主已经占有的土地,而且还通过奴婢和耕牛授田,肯定了地主比贫苦农民受有更多的田地。尽管如此,均田制的推行对于加强北魏中央政府的力量,开垦荒地,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长制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税和征发徭役。它是北魏的基层政权组织。三长制与均田制相辅而行,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同时也通过清查户籍,与豪强地主争夺劳动力,争夺人口,使向政府纳税的户口大为增加,相对地减轻了每户农民的负担。三长制实行后,北魏政府颁行了新的赋税制,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农民比起过去的赋税负担,确实减轻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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